(2012)长民初字第0148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陕西顶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顶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486号原告陕西顶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乐居场南路**号*****室。法定代理人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金钟。被告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简王井村村东。法定代表人胡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弛,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陕西顶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顶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金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口头约定购买原告水泥,原告于2010年8月26日至2010年9月25日先后给被告出售水泥。被告共欠原告838424.60元货款,被告先后支付了617710元,现仍欠220714.60元未付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但向法庭提交了答辩状。被告承认原告向其供应水泥,经双方结算,下欠原告货款212030.60元。因目前公司经营困难故恳请给予一定期限偿还该欠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8月间口头达成水泥买卖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水泥。原、被告分别于2010年9月7日和2010年9月28日进行了两次结算,被告共下欠原告829740.60元,其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617710元,现仍下欠212030.60元未偿还。2011年5月1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下欠货款。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未到庭应诉,该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答辩状、原料结算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原、被告协议原告给被告供应水泥,原告依据约定供应货物后,被告应及时支付货款,现原告依据与被告决算清单要求被告支付剩余下欠货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顶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12030.60元。被告若未在本判决书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华审 判 员 郭鹏辉代理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欣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