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3449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运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运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3449号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福兴街1号9楼。法定代表人DavidMinol,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宏彬,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运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运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