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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梁莹x与临桂县房地产管理所民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莹x,临桂县房地产管理所,梁岳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临行初字第13号原告梁莹x。委托代理人梁群x。委托代理人莫子兑x,广西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桂县房地产管理所。住所地:临桂县临政路。法定代表人秦文辉,所长。第三人梁岳x。原告梁莹x诉被告临桂县房地产管理所不服颁发房产证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莹x以与被告临桂县房地产管理所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莹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莹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莹x负担。审 判 长  廖伟文审 判 员  莫桂林人民陪审员  王林友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欧阳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