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287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与任兴达、祝娟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任兴达,祝娟飞,任文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87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卫,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任兴达,农民。被执行人祝娟飞,农民。被执行人任文科,农民。本院在执行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与任兴达、祝娟飞、任文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任兴达、祝娟飞、任文科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87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胡苏南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