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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焦雷雷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雷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广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雷雷,群众,无业。2012年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3月3日被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9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5月17日经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平县看守所。广平县人民检察院冀广检刑诉(2012)第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雷雷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金丽,被告人焦雷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6日被告人焦雷雷被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2年3月3日。被告人焦雷雷刑满被释放前,与其在同监室羁押的王某甲让焦雷雷出去后转告其家人,将存放在其家中堂屋西间棉花包内的现金取出。2012年3月3日被告人焦雷雷刑满释放。当日下午焦雷雷开车来到广平县东张孟乡九郎寨村王某甲家,将王某甲放在家中堂屋西间的两万元现金盗走,后焦雷雷外逃。案发后,被告人焦雷雷家人退赔王某甲亲属二万二千元。2012年5月9日焦雷雷在其家所开的汽车修理门市内被广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焦雷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人王某甲、宋某某陈述;证人张某甲、苏某某、张某乙、王某乙、焦某某、杨某甲、王某丙、杨某某、陈某某证言;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及照片;案件来源、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证明、(2012)广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焦雷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2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其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焦雷雷入户盗窃且系累犯,本院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焦雷雷积极退赔,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雷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石广霞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