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黄诉被告惠州市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惠州市**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02号原告:黄**,男,l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阳山县,现住址: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4402271970081627**,系惠州市惠阳区镇隆**精细颜料行的经营者。被告:惠州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营业执照注册号:441300000128**。法定代表人:雷**,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黄**诉被告惠州市**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惠州市**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浩龙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