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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梁晓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梁晓宇;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81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晓宇。因本案于2012年4月23日取保侯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9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晓宇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2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军、被告人梁晓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7日,被告人梁晓宇在不具备配置弹药法定资格的情况下,通过淘宝网以人民币630元的价格购得气枪铅弹1300发。同月29日,该气枪铅弹1300发被邮寄至本市西湖区文三路232号北园北大楼三楼306室被告人梁晓宇的办公室。2012年4月1日,被告人梁晓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并上缴铅弹1173发。经鉴定,该1173发类气枪铅弹均认定为制式4.5毫米气枪铅弹。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晓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程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清点记录、淘宝网交易详情、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以及枪支、弹药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晓宇违反弹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梁晓宇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晓宇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晓宇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承芙人民陪审员  傅炳林人民陪审员  郑志俊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钱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