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张晓玲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玲,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澄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张晓玲,女。被执行人XXX,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2)澄民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XXX长期在外,去向不明,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查询了XXX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仅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逐年执行该工资,并已执行32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执字第000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李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