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舟嵊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舟嵊民初字第156号原告吴某甲。被告吴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应预交案件受理费1800元,经本院通知预交后,原告吴某甲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并以此为由明确表示不予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裘 红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范凯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