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世豪与薛丽娟、萧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豪,薛丽娟,萧芳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1169号原告:王世豪(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009042838),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薛丽娟,女,成年,汉族,住绍兴县。被告:萧芳明,男,成年,汉族,住绍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豪与被告薛丽娟、萧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豪撤回对被告薛丽娟、萧芳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世豪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晓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