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程某与张某某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程某,男,汉族,工人,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退休工人,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开始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结案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一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