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二初字第0100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温雪军诉被告袁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雪军,袁鸿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1007号原告温雪军,男,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笪祖明,陕西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鸿,男,195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乐,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温雪军诉被告袁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温雪军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袁鸿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雪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温雪军。代理审判员 冯林林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