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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徐厚光与潘要民、杭州经纬客运汽车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厚光,潘要民,杭州经纬客运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2321号原告:徐厚光。被告:潘要民。被告:杭州经纬客运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委托代理人:陈伟刚。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支公司。负责人:乔明浙。委托代理人:汪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厚光诉被告潘要民、杭州经纬客运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厚光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厚光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厚光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支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杨清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