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394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明芳与被告九峰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芳,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3947号原告赵明芳,女,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峰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郑建钢。原告赵明芳与被告九峰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明芳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起诉,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明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赵明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闵筱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滕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