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淮民一初字第0123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丁美英与李翠兰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美英,李翠兰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淮民一初字第01232号原告:丁美英,女,193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吴林昌,蚌埠市小蚌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翠兰,女,47岁,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美英诉被告李翠兰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丁美英负担。审 判 长 陆 叶审 判 员 齐有田人民陪审员 崔怀勤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