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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奉化市佰隆厨房电器厂与徐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佰隆厨房电器厂;徐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1566号原告:奉化市佰隆厨房电器厂(组织机构代码:68109092-8)。住所地:奉化市江口街道方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士杰,厂长。委托代理人:李允成。被告:徐国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佰隆厨房电器厂诉被告徐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奉化市佰隆厨房电器厂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国民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化市佰隆厨房电器厂撤回对被告徐国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9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