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浦诉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魏家平与钱红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魏家平;钱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浦诉保字第44号 申请人魏家平。 被申请人钱红军。 申请人魏家平与被申请人钱红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钱红军所有的房产进行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魏家平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钱红军所有的位于本市浦口区旭日上城30幢3单元705室房屋。查封期间该房屋禁止买卖、抵押。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洪春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