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琅执字第00289-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安徽顺风集团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丁现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顺风集团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丁现银,潘孝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琅执字第00289-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顺风集团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组织机构代码78855485-X。法定代表人:王学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丁现银,男,195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第三人:潘孝银,女,1954年6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安徽顺风集团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丁现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丁现银不能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安徽顺风集团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丁现银之妻潘孝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潘孝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潘孝银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安徽顺风集团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71660.7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以所欠货款数额为基数,按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1年5月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450元,申请执行费739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凌 林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