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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民初字第478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乐艳与青岛有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4781号原告杨乐艳。委托代理人刘永平,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有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泉镇北窝洛子村。法定代表人孙正真,董事长。原告杨乐艳与被告青岛有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诉被告身份不明确,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乐艳对被告青岛有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2775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