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民初字第478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乐艳与青岛有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4781号原告杨乐艳。委托代理人刘永平,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有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泉镇北窝洛子村。法定代表人孙正真,董事长。原告杨乐艳与被告青岛有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诉被告身份不明确,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乐艳对被告青岛有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2775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