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石锦福与杭州腾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锦福,杭州腾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771号原告:石锦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燕。被告:杭州腾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占礼松。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锦福与被告杭州腾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锦福于201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锦福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锦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石锦福负担。审 判 长 楼妙娥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熊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