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三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秦杰与被告姚香爱、王家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秦杰,姚香爱,王家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527号原告赵秦杰,男,195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骆裕德,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香爱,女,193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位西,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家林,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位西,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秦杰与被告姚香爱、王家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秦杰于201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秦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由原告减半承担50元。审 判 长 栾震审 判 员 王霞代理审判员 王弘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