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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302-3307、3318-3387、3398-342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斯文与康莉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斯文,康莉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302-3307、3318-3387、3398-3422号原告张斯文,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被告康莉萍,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101宗系列案件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101宗系列案件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雷桂森审 判 员  付 晔代理审判员  谭 茜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李淑蓉(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