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302-3307、3318-3387、3398-342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斯文与康莉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斯文,康莉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302-3307、3318-3387、3398-3422号原告张斯文,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被告康莉萍,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101宗系列案件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101宗系列案件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雷桂森审 判 员 付 晔代理审判员 谭 茜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李淑蓉(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