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磐民一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公司与刘忠艳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忠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843号原告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忠,经理。被告刘忠艳。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忠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嘉辉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房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