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泉民一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韩涛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支公司、周如海、霍邱县杨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支公司,周如海,霍邱县杨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泉民一初字第00416号原告:韩涛,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老庙镇马楼村韩月庄。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河西路汽运大厦六楼。被告:周如海,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高塘镇环山村郭塘组。被告:霍邱县杨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周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涛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支公司、周如海、霍邱县杨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涛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朝辉人民陪审员 孙洁玉人民陪审员 訾天旺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黎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