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中山市雅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林三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雅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林三龙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867号原告:中山市雅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金涌大道雅居乐酒店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5564681-1。法定代表人:吴小平。委托代理人:刘伟,男,1980年1月8日出生,住中山市西区,公司职员。被告:林三龙,男,19XX年X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雅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三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雅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30元,减半收取为3415元,由被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吴立和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