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陆爱玲、韦庆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决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韦庆;陆爱玲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确 认 决 定 书 (2012)南民初字第1434号 申请人陆爱玲,女,1960年12月6日出生,贵港市港南区人,住该队。 申请人韦庆,男,1979年07月09日出生,西气东输二线贵港—玉林支线工程负责人,住西气东输贵港。 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陆爱玲与申请人韦庆相邻纠纷一案。该纠纷经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申请人韦庆一次性补偿人民币333元给申请人陆爱玲,此款在签协议后七天内支付给申请人陆爱玲; 二、申请人韦庆占用申请人陆爱玲耕地,耕地的使用权仍归申请人陆爱玲所有,安装完气管后由申请人韦庆负责填平所占用的耕地; 三、签协议后,申请人陆爱玲在五天内自行清理地面青苗及附着物,所需费用申请人陆爱玲自行解决; 四、自申请人韦庆付完补偿款后,申请人陆爱玲不得阻止和干扰申请人韦庆施工,不得以任何借口再索要补偿款,如有违约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审查,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应按协议自觉履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 卫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燕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