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即民初字第483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刁义祝与冯成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义祝,冯成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4838号原告刁义祝。被告冯成隆。本院在审理原告刁义祝与被告冯成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4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刁义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斐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