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温知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温州优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温州优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知初字第586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蔓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宗广。被告温州优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泰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优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温州优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依法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白海玲审 判 员 曹新新代理审判员 蔡卓森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 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