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亿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MISTYMATEINC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亿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MISTYMATEINC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62号原告:宁波亿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惊驾路668号银晨商务中心2幢1003-1005室。法定代表人:屠尤泽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衍修,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静,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MISTYMATEINC(中文译名:米斯蒂梅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450EASTELLIOTROAD,CHANDLERAZ85225,U.S.A(美利坚合众国。法定代表人:DAVIDJ.BANDAWAT,该公司执行总裁。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亿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MISTYMATEINC(中文译名:米斯蒂梅特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亿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56元,减半收取6178元,由原告宁波亿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广秀代理审判员 郑智杨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江南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