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64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锐,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无业。2012年4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430号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刘锐酒后驾驶陕A×××××白色大众牌宝莱轿车沿本市雁塔区慈恩西路单行道逆向行驶,被群众发现并举报。公安机关在陕师大附中东门附近将其抓获。经鉴定,刘锐案发当日的血醇浓度为235.0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锐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曾某的陈述、被告人刘锐的供述和辩解、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刘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未造成任何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高 媛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扬眉打印:扈艳红校对:刘扬眉2012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