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蒋世会与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世会,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人民政府,重庆锐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2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世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潘长福,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幸光大道。法定代表人周树云,镇长。委托代理人粟华,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锐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北山路。法定代表人杨帆,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勇,重庆锐创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蒋世会要求撤销被上诉人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明光社区六组拆迁安置方案》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足法行初字第0007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蒋世会是因对大足区龙水镇明光社区六组的拆迁安置方案有异议,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上诉人蒋世会对拆迁安置方案有异议,应依法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上诉人蒋世会直接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上诉人蒋世会关于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瑛审判员 黎 慧审判员 彭 英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谯雅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