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795号原告赵某,女,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刘某某,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子,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会为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经调解已经和好,并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会为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腾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