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范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宁波皇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范市朝阳纸箱包装厂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皇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范市朝阳纸箱包装厂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民初字第227号原告:宁波皇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兴园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72407793-5。法定代表人:戴利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绍峰,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范市朝阳纸箱包装厂。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王家路村。组织机构代码:76854204-5。代表人:戴雪良,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冯剑锋,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皇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范市朝阳纸箱包装厂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皇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皇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皇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