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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桂茹、王德发与王晓娟、王光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茹,王德发,王晓娟,王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茹,女,汉族,个体户,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王德发,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被执行人:王晓娟,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王光辉,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茹、王德发与被执行人王晓娟、王光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王晓娟、王光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一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