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正民初字629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辛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某,薛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正民初字629号原告巩某某,男。被告薛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某与被告薛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某某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巩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建伟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燕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