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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湘高法民三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3-11-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湖南岳阳楼氏饲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星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湘高法民三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岳阳楼氏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湖滨。法定代表人唐进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瑞华,男。委托代理人姚小波,湖南民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星建,男。上诉人湖南岳阳楼氏饲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星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岳中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岳阳楼氏饲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湖南岳阳楼氏饲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岳阳楼氏饲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湖南岳阳楼氏饲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陈小珍代理审判员唐小妹代理审判员徐康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慧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