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与廉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廉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99号原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办公场所)。代表人秦兆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建民,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巧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身份证号码:×××2548。被告廉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廉江市廉城环市。法定代表人招伟。被告珠海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黄锦贤。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诉被告廉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诉受理费68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435元,由原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芳瑜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育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