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一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520号原告袁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袁某某150.00元。审 判 长 姜国强人民陪审员 乔玉文人民陪审员 高玉林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