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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251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孔明杰与许红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明杰,许红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517��申请执行人:孔明杰,居民。被执行人:许红杰。本院(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7号孔明杰诉许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红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51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