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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南法执字第3752-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全如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信德纸业制品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全如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信德纸业制品厂,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执字第3752-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全如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联星旺达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信德纸业制品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联星旺边工业区旺达二路*号。投资人王丽。被执行人王丽,女,汉族,1977年7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定陶县城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全如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信德纸业制品厂、王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佛南法民一初字第5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信德纸业制品厂、王丽、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联星村旺边股份合作经济社应赔偿205486.9元及诉讼费5923.26元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立案前已收取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联星村旺边股份合作经济社应连带清偿部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赔偿款为143840.83元、诉讼费4146.2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信德纸业制品厂所有的机器设备及废纸一批得款395000元,扣除评估费30000元、工人工资60791.6元、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28473.7元后,按比例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分配得款33957.87元。同时本院依法在本辖区内的银行、工商、房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及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及财产所在地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佛南法执字第37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周 森代理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振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