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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一初字第0176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176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贺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瑜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