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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民一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蔡德云与海南中雅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中雅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蔡德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1027号原告海南中雅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善略,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海口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丁华,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海口分所实习律师。被告蔡德云。原告海南中雅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善略、侯丁华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海南中雅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不予理睬。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000元。被告蔡德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一《借条》,载明借到原告上述借款。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均未果,原告为此诉诸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条》1张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得8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但拒不履行其还款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蔡德云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借款8000元给原告海南中雅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戡审 判 员  赵春香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一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