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馆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李明仁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刘兴甫、王海笑、李艳娟、刘建斌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李明仁律师事务所,刘兴甫,王海笑,李艳娟,刘建斌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321号原告河北李明仁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李明仁,男,该事务所主任。被告刘兴甫,农民。被告王海笑,农民。被告李艳娟,农民。被告刘建斌,农民。法定代理人李艳娟,女,系刘建斌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李明仁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刘兴甫、王海笑、李艳娟、刘建斌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李明仁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朝审 判 员 李元坤人民陪审员 韩建波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广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