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馆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李明仁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刘兴甫、王海笑、李艳娟、刘建斌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李明仁律师事务所,刘兴甫,王海笑,李艳娟,刘建斌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321号原告河北李明仁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李明仁,男,该事务所主任。被告刘兴甫,农民。被告王海笑,农民。被告李艳娟,农民。被告刘建斌,农民。法定代理人李艳娟,女,系刘建斌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李明仁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刘兴甫、王海笑、李艳娟、刘建斌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李明仁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朝审 判 员  李元坤人民陪审员  韩建波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广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