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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于民一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9-11-23

案件名称

杜正乙与沈阳市于洪区君发家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杜正乙;沈阳市于洪区君发家具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于民一初字第2117号原告:杜正乙,男,汉族,1982年11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君发家具厂,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施君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正乙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君发家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杜正乙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正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海瑛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