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阳执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乔守华邮政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青,乔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2631—号申请执行人:梁青,女,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龙旺庄街道办事处北龙旺庄村。被执行人:乔守华,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文峰中学。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莱阳民一初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乔守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乔守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莱阳市支行有工资储蓄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乔守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莱阳市支行账号为604568001201279897银行存款1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