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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任民初字第2249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任民初字第2249号原告李某。被告吴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某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某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瑞辉审 判 员  张兆清代理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