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任民初字第2249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任民初字第2249号原告李某。被告吴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某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某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瑞辉审 判 员 张兆清代理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