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城法立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佛山市噢缘家具有��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噢缘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佛城法立保字第77号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杜梅,局长。委托代理人柯锦盛、李静怡。被申请人佛山市噢缘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葛军成。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9月24日依据其作出的佛禅人社��处字(2012)第10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该《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佛山市噢缘家具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葛军成,经营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河滘麻陈工业园。被申请人佛山市噢缘家具有限公司拖欠彭传凤、朱贵等45人2012年6月-8月份工资共260500元。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两日内足额支付彭传凤、朱贵等45人2012年6月-8月份工资共260500元(具体人员名单和工资金额详见《佛山市噢缘家具有限公司2012年6月-8月份工资表》)。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有效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噢缘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5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邬青山助理审判员 陈青兰人民陪审员 陈惠珊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桂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