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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39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千林山居物业服务中心诉陈伟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千林山居物业服务中心,陈伟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394号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云。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千林山居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余小原。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刘军、吴伟,系上述公司职员。被告陈伟雯,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千林山居物业服务中心诉被告陈伟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千林山居物业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千林山居物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7元,由两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翠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