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稷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向文与申请执行人程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2)稷执字第204号王向文:你与申请执行人程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的(2012)稷民翟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建明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收到本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程建明借款20000元及利息11020元(利息从2010年10月5日至起诉之日止,按月息3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元,执行费2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特此通知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琦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