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蓝民初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661号原告范某某,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孟某某,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7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2002年2月3日,被告离家外出,原告多方寻找,但被告至今仍没有音讯。故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孟某某在答辩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7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2年农历二月,原告与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外出,至今。2012年5月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调解未能进行。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簿、蓝田县蓝关镇张寨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证言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自2002年农历二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逾两年,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夫妻间长期未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诉请离婚,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元博审 判 员  毛朝晖代理审判员  周玲玲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和菊 来源:百度“”